一、 职业培训补贴:《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一)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1、贫困家庭子女;2、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二)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
1、就业技能培训:200元---2000元/人(取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地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2、创业培训: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为办理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3、岗前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4、技师培训:在企业生产一线职业(工种)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职工,其中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暂按襄人社发[2015]31号文件精神,我市目前只是针对培养单位发放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人社厅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技能提升补贴:
(一)《市人社局关于申报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襄人社函[2018]79号)
为提升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1、补贴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职工。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3)自2017年1月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2、补贴标准:
(1)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补贴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窗口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的社保卡或个人工商银行储蓄卡。
(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
四、新型学徒制:《人社部 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省人社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五、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是指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由人社部门实施或确认的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和以项目制方式开展的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所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3)城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4)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6)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7)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补贴标准: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2000元/人。
2、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800-1200元/人。
3、岗前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4、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对于非全体培训,按照1天6个课时计算生活费补助,由培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申请:就业创业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实施:
1、对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由学员个人垫付培训费,培训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2、对培训机构为符合垫付规定对象垫付培训费用的,受理报名时应与培训人员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